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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已批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时间:2014-07-15 07:57    作者:燕梦蝶   来源:    热搜:贸易,市场,海关,贸易,市场,海关阅读量:6011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自市场采购监管方式正式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地区不再使用“旅游购物”监管方式。7月4日,国家海关总署专门针对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有关事项,发布2014年第54号公告,明确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全称“市场采购”。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获批,是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取得的重大进展。”金华海关监控查验科副科长古德慧介绍。今年1-5月,金华市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出口429.6亿元,为稳定和推动金华市乃至全省出口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要求,市场集聚区所在地政府,应将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范围对外公告。在向市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进行海关注册登记后,经营者可以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开展对外贸易。对出口的商品,通过由经营在在“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中录入、商务部门予以确认的方式,来认定商品来自市场集聚区。对每票报关单出口商品超过10种以上、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采用按“章”归并的方式简化申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商品,在海关监管场所接受监管,转关运输由海关监管车辆承运。

海关总署已批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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