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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养老保险多地"视同缴费年限"需分别计算

时间:2016-12-03 12:48    作者:醉言   来源:    热搜:保险,养老,保险,养老阅读量:8436   

原题目:多地“视同缴费年限”需分别计算

东方网12月3日消息:昨天,人社部印发告诉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规定往后职工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反复领取养老金者只能保存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领取待遇,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据介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方法》在实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形和新问题,致使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人社部此次明确,因为各地政策或树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缘由,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没办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没办法在转上天计发待遇的,转上天应依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载,联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暂行方法》实行以后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存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持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在树立暂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工作的,封存原暂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要求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致归集原暂时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流动工作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要求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解决登记手续并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人社部:养老保险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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