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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探行情的多了 忙着过户的多了

时间:2013-03-04 07:29    作者:苏小糖   来源:    阅读量:8031   

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内容上来看,是对“国五条”的细化,因此被业内称为“国五条细则”。该细则中,“二手房交易个税按20%征收”成为市场看点,也被业内人士称为“近年来对楼市过热打击力度较大的一记重拳”。

该政策对市场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又将在何时具体执行?执行的时间划定是按照交件日期计算吗?针对这些问题,记者昨采访了部分房产中介及相关部门。

中介门店:咨询的人明显增多

昨天下午2时,市区下吕浦的一家房产中介门店,10多平方米的门店里挤满了人。该门店负责人陈先生说,从3月2日开始,他们店里的业务一下子忙了起来,一天要接待好几十拨人,很多顾客是冲着“国五条”来打听市场行情的。

“这个政策怎么解读,我们一下子也说不清楚,只能等有关部门的通知。”从事房产经纪行业10多年的陈先生说,卖房成本增加后,部分卖房者可能会持观望态度,待市场稳定后再转手,或者干脆由卖转租,换一种方式赚钱。

正在该店咨询的市民蔡先生,原本看中了下吕浦一套86平方米的房子,现在听说个税按20%计征,他做好了继续观望的心理准备,“按照惯例,卖家出的价格都是净价,个税会转嫁给买方,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只能再等等看。”

21世纪不动产等多家连锁房产中介相关负责人称,“国五条细则”出台后,前来咨询和打听的人明显增多,也有人赶着办过户,欲搭上政策的末班车。

税务部门:只是重申差额征收的方式

根据“通知”要求,今后将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温州何时开始这种征收方式?

市房屋登记中心有关人士称,国务院办公厅刚刚发文,政策需要逐级贯彻落实,一般情况下温州的执行细则还必须等浙江省发文之后,才能确定,“目前尚未接到有关通知,还是按照现行政策实施,买卖双方大可不必恐慌。”

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按差价20%征收,实施时间是按房产交易收件日期计算还是按缴税时间计算?该人士说:“按照以往惯例,都是按收件日期计算的。”

市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说:“二手房交易个税原先就有按差额20%征收和按总额核定征收等两种方式的,这次只是重申按差额20%征收而已。”

据介绍,以前二手房交易时在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征收:一是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对个人转让住房,不能够提供购房原值发票或合理费用(指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的合法有效凭证,致使不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二是能够提供购房原值发票或合理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从实际征收情况来看,按照第一种方式缴税的购房者较多。

对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差额20%征收”,该负责人说:“具体执行时间以及操作细则,还要等省有关部门以及当地相关部门讨论后决定。”

根据此前相关规定,个人房屋产权满五年而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房源,如果出售,卖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此,该负责人认为,减免的政策应该不会有变化。

业内人士:短期内二手房或迎交易高峰

有房产中介负责人说,根据测算,如果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购房成本肯定要增加。例如市区的一套房,2005年购入价为100万元,目前卖出价为200万元,在新政出台前,按核定征收的方式,个人所得税为200万元的1%,即2万元。而按差额的20%计征,个税为20万元。

温州大学房地产研究所研究员向洋认为,这一新规其实是把“双刃剑”,在打击了投资投机需求的同时,也可能伤到刚需购房者,特别是“改善族”,“按照温州市场交易的‘潜规则’,税费都是向买家征收的,新增的个税税负将再次转嫁给购房者,加重其购房压力。”

有业内人士推测,如果严格执行新政,部分房东因害怕被征高额个税,短期内会急于抛售房产,二手房房源将因此急增。而执行新政后的一段时间内,个税过高的房源会无人问津,加上购房者的观望情绪,交易量可能会骤降。

本报记者 周俊朗 见习记者 周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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