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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首付比例最低仍为20%

时间:2017-02-16 08:53    作者:樊华   来源:    热搜:商品,商品阅读量:8160   

昨日,兰州(楼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2017年2月新修订的《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简称《操作流程》)明确,首付比例、贷款额度等政策依然执行以往的标准,没有变化,即:商品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已婚家庭单笔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60万元。

房屋套数认定以贷款记录次数为准

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操作规程》明确,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以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心信息系统的合计贷款记录次数为准。若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心信息系统无贷款记录或有一条贷款记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同一套房或二套房予以认定;若申请人及配偶由于转让前次贷款所购房产,造成名下目前实际上无房或只有一套住房的,再次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提供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二人名下无房或一套房查询证明,中心相应执行一套房或二套房贷款政策。

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职工,有直系亲属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只考察主借款人的住房情况。

在本市其他中心缴存职工按《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贷款记录,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兰州市以外中心缴存职工,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显示有一次或两次已结清贷款记录的,需提供兰州市及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二人名下无房或一套房查询证明,中心相应执行一套房或二套房贷款政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与个人征信报告关于住房贷款记载不一致的,以个人征信报告为准。

商品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

《操作流程》规定,商品房和经适房期房贷款:所购住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首次贷款及二次贷款首付资金均不低于总房款的20%。

对二手房贷款,在住房二级市场购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因离异房产过户需支付房款的住房可按“二手房”贷款受理;买卖双方在同一户籍簿且为亲属关系的,不予受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间内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称之为“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按本房抵押方式办理,并符合以下条件:借款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为现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借款人向中心分支机构提出预申请,经分支机构同意后,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结清商贷后在3个月之内向中心申请贷款。

已婚家庭单笔贷款最高额60万

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操作流程》规定,已婚家庭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单身职工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

所购房屋为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含)。

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二手房”评估价值的80%(含)。

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支付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实际费用的50%,且不得超过中心确认的市场最高价格。

“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的100%。

现房贷款的贷款额度按不超过房屋销售发票或契税完税发票载明房价的80%,或不超过全额付款收据载明房价的80%执行。房屋总价按房屋销售发票或契税完税发票载明房款取最低值计算。

申请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缴存状态正常,按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1.首次开户缴存日前的上溯补缴不予认可。

2.从时间上界定,自首次汇缴日至申请贷款日的正常汇缴自然月份数已达到6个月或6个月以上。

3.从金额上界定,期间的缴存额须足额。

4.开户后存在停缴行为的,申请贷款时以恢复缴存日为首次汇缴日期。

5.外中心转入本中心的缴存职工,缴存金额合并计算,其具体缴存月数由受理、审核人员根据外中心缴存明细推算判定,确定其贷款资格;但计算可贷款额度时,缴存时间系数按照在本中心正常汇缴月数计算。

6.在其他中心缴存的,应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职工缴存使用明细》。

7.一些单位实行按季或按年缴存的,可按其实际缴存方式推定。

8.本中心缴存职工,在外中心曾经缴存一定时间但未转入本中心的,或同时正在外中心开户缴存的,其缴存金额及缴存月数仅按本中心缴存记录为准。

(三)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能力。

(四)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信用良好,其信用记录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适用个人征信信息暂行规定》的规定;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任意一人信息记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贷款和贷记卡逾期记录分别考察,有多笔贷款的,逾期记录合并计算,有多张贷记卡的,逾期记录也合并计算。

商品房首付比例最低仍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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