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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不享补贴?检方抗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时间:2016-08-26 09:25    作者:谷小金   来源:    阅读量:7999   

【摘要】 杨梅等11人是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委会富教村民小组的村民。2014年6月,海口市秀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梅等人户籍所在地为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富教村,系农业家庭户口。海南省高级法院再审认定,杨梅等11名“外嫁女”及未成年子女具有富教村民小组成员资格,2016年7月,海南省高级法院撤销海口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决村民小组向杨梅等11人支付土地租赁款和征地补偿款合计59.4万元。

村里的补贴“外嫁女”不能享有?海南:依法抗诉维护“外嫁女”合法权益正义网讯(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吴淑骁)“感谢检察院为我们百姓做主,是你们维护了我们‘外嫁女’及儿女的合法权益!”近日,杨梅等人带着锦旗来到海口市检察院,一再表示感谢。杨梅等11人是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委会富教村民小组的村民。2014年1月,富教村民小组制定“租赁款预支方案”,预支金额为每人4000元。后来村民小组又制定“土地征地款预支方案”,预支金额为每人5万元。但是这些预支方案并没有将“外嫁女”纳入到补贴人员的范围。富教村民小组以杨梅等人属“外嫁女”及款项是预支款为由,不同意给杨梅等人分配。杨梅等人多次与会南村委会富教村民小组交涉无果,最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6月,海口市秀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梅等人户籍所在地为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富教村,系农业家庭户口。杨梅等“外嫁女”在嫁入地并没有分到承包地和任何征地补偿款。在征地补偿款安置方案确定时,杨梅等“外嫁女”婚后户籍仍在富教村,在嫁入地亦未分配土地或土地补偿款,可以认定其具有富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他们生活的未成年人,应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遂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支持杨梅等人诉求。富教村民小组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海口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仅户口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的,应当认定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我国农村风俗,女性出嫁即随丈夫生活,杨梅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仍在富教村生产生活,认定杨梅等11名“外嫁女”不具有富教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遂撤销一审判决。接到二审判决书后,杨梅等11人向海口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被法院驳回。无奈之下,杨梅等人来到海口市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海口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点在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关键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其次才考虑是否有户籍以及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且生产、生活的标准只要求较为固定,并非绝对固定,是一项兼顾的标准,并非基本标准。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虽然有短暂性的外出务工以及缴纳城镇医疗、养老保险,但这并不等于她们已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外嫁女的户口没有随迁,也未在嫁往的村取得承包地,仍是富教村村民,二审判决认定缺乏证据佐证,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海口市检察院依法提请海南省检察院对此案抗诉,并得到支持。2016年4月,海南省检察院依法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海南省高级法院再审认定,杨梅等11名“外嫁女”及未成年子女具有富教村民小组成员资格,2016年7月,海南省高级法院撤销海口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决村民小组向杨梅等11人支付土地租赁款和征地补偿款合计59.4万元

“外嫁女”不享补贴?检方抗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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