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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有问题业主拒交物业费败诉

时间:2017-01-09 16:24    作者:兰心雪   来源:    热搜:房屋,房屋阅读量:6603   

在房屋验收时没在觉察有质量问题,比及入住后才看出问题,面临开发商的不理不理,许多业主便以此拒交物业费,其实这些业主的举动从法律角度看是没有依据的。

某小区物业因业主张某一家自入住本小区后就拒断交纳物业费,并经数次追讨未果后,将张某一家诉诸法院,请求判决张某一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公共能消耗。

张某在法庭上辩称,其名下的该套房屋自入住后便存在花圃外墙裂痕、下沉及房屋外墙漏水、发霉等现象。其向小区物业公司体现上述情形,物业公司在迁延了一段时间后最终派人对花圃外墙开裂部位进行了维修,但对外墙渗漏水、发霉问题未作处置。房屋发霉问题已经影响其正常生活,故其请求物业公司承当必定的责任,对物业费进行扣减。

法院经审理以为,张某与其小区物业公司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商定,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包含承当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卫生、交通项目标保护、管理服务。对张某提出请求对房屋的渗漏水、发霉等自用部位维修、保护的项目,不在合同商定的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内。即便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亦应由张某另行向责任人主张权利。故对张某辩称因物业公司未实行房屋维修责任,请求在物业费用中予以扣减的看法,依据缺乏,不予采用。法院一审讯决张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万余元及公共能消耗500余元。(顾闻)

点评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费,业主是债务人,物业管理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屋生意关系中,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业主不能够请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所以不能够以物业管理费来抵消前述遗留问题产生的亏损。应当依照合同商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管理费。

至于前期出现的遗留问题,假如保修服务能够处理的,通过保修服务处理。保修服务处理不了的问题或许其他非保修方面的问题,应当由开发商负责处理。开发商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商定等,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将本应属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抵触改变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抵触,是生活中普通老百姓(603883,股吧)都有的一个法律误区。因合同具有相比较性原则,基于一个事实和缘由的法律关系不能够转嫁到不一样的法律关系层面上,所以业主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人身财物受损、新房未入住、车位被占用等情形作为不如期交纳物业费的缘由不能够作为抗辩的事实,常常得不到法院的赞同。房屋质量、人身财物受损、新房未入住、车位被占用等问题业主可另案主张。 (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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